关于诊疗环节患方摄录行为风险研判、拒录法律依据及处置工作指导

时间:2026-07-07来源:南开大学附属医院编辑:浏览次数:10

发文部门:行风建设办公室

 

一、背景概况

近期我院门急诊、住院病区高频出现患者及家属在术前风险谈话、日常诊疗沟通、病情告知等核心医疗沟通环节,未经在场医护人员事先书面许可,擅自提出录音、录像诉求,部分家属甚至在医护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开展拍摄、录制行为。此类行为极易扰乱正常诊疗沟通氛围、加剧医患对立情绪,潜藏多重医疗安全与法律纠纷隐患。

基于上述情况,现针对患方私自录音录像行为可能衍生的连锁负面影响开展系统性风险研判,同步厘清相关法律法规边界,为全院规范处置同类情况提供合规、统一的工作指引。

、患方私自录音录像可能引发的连锁负面影响

1.对医务人员层面

催生防御性医疗,影响客观全面诊疗告知。医护面对镜头存在心理戒备,为规避断章取义风险,简化病情、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专业解读,无法完整、客观开展知情告知,损害患者完整知情权。

持续侵犯人格权益,造成职业心理压力。长期被摄录、偷拍易引发医护焦虑、畏难情绪,降低从业归属感,高风险手术、疑难病例沟通意愿下降,影响科室诊疗工作稳定性。

音视极易被断章取义、网络传播,引发网暴、恶意投诉。截取片段歪曲医护原意,线上散布抹黑医务人员,产生名誉侵权纠纷,需耗费大量时间调查、应诉、澄清,占用临床工作精力。

2.对患者自身诊疗安全层面

破坏医患互信基础,沟通隔阂加深。术前谈话核心是建立信任、充分共担风险,录制行为传递不信任信号,医患沟通效率大幅下降,易因误解诱发矛盾。

录制内容包含患者本人重大病史、隐私病情、身体缺陷等私密信息,音视频存储、转发过程存在隐私泄露风险,一旦泄露会对患者个人、家庭造成隐私损害。

私自录制资料不具备完整证据效力,发生纠纷后大概率被法院排除,无法实现患者“留存证据维权”的初衷,激化矛盾。

3.对医院整体管理、行风稳定层面

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拉长术前沟通时长,挤占病房、门诊接诊资源,造成诊疗流程拥堵,影响全院运行效率。

放大医患矛盾风险,形成示范效应。一名患者录制未被制止,会引发其他患者效仿,全院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泛滥,投诉、纠纷、信访量同步上升,增加行风工作压力。

诱发恶意索赔、敲诈隐患。部分患方截取音视频瑕疵片段,以此要挟医院减免费用、额外赔偿,滋生过度维权、无理索赔乱象,增加医院运营风险。

我院持续推进温情服务、人文医患沟通私自摄录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氛围违背行风建设要求

4.法律风险连锁后果

患方强行录制、传播音视频,院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患方拒不停止偷拍偷录、滋扰医护正常工作,可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患方利用录制素材恶意造谣、敲诈勒索,情节严重将触及刑事犯罪。

、核心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术前谈话室、独立诊室、病房沟通区属于医疗私密空间,医患深度沟通属于私密诊疗活动,未经双方合意私自录制,属于刺探、侵扰他人隐私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录像行为直接拍摄医护人员面部肖像,属于法定“制作肖像”行为;即便患方声称仅自用,录制行为本身已侵害医护肖像权,医院有权制止、拒绝。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拍摄、录制他人私密活动。术前病情告知、风险研判属于典型私密诊疗活动,无医护书面同意,患方无权录制。

第五百零九条(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医患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患方负有配合医院维持正常诊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人格权的协助义务,私自录音录像属于不履行诚信配合义务,医院可拒绝该不合理诉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术前谈话过程中医护处于履职状态,持续被镜头、录音设备对准,造成心理压迫、人格尊严受损,医师有权拒绝该侵扰行为,医疗机构负有保护医务人员执业权益的法定责任。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相关制度,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诊疗秩序。私自录音录像扰乱平和沟通环境、干扰诊疗告知流程,属于破坏诊疗秩序行为,医院有权依规劝阻、拒绝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条例仅规定医疗机构可在医患沟通、纠纷处置区域统一安装监控、录音设备,由医院规范化留存、归档、保密;未赋予患方单方面私自录制的权利。法定证据留存主体为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个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拘留、罚款。若患方不顾劝阻强行录制,属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医院可报警处置。

6.司法裁判通用规则(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未经对方同意、在私密诊疗场所偷录的音视频,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予采信,无法作为合法维权依据,录制行为本身无合法证据效力支撑。

四、指导方法及补充说明

为保护医患双方人格权益、维护院内正常诊疗工作秩序、全面规避医疗纠纷与执业安全风险的角度,全体医护人员对无正当理由、未经许可的私自录音录像诉求和行为,可当场温和告知并对准备及正在实施的摄录行为予以拒绝劝阻无效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发生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可联系保卫科,避免现场冲突。院内门急诊和住院病房公共区域均安装监控系统全时段规范留痕、统一归档医患双方如有需要向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申请调取。

遇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且患方确有记录诉求,无法妥善处理时,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并报警处理,相关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联系医务科、行风办;医务科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行风办同步与法务人员沟通;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